四是违规广告语“天花乱落”农药生产企业(组图)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12月8日以农业部第8号令发布,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时过四年,流入市场的农药标签现状如何呢?笔者近日到长沙、湘潭、常德等地的农资市场上“走马观花”,较以往相比,农药标签正在按《办法》逐步规范,标签合格率在不断提高,但违规农药标签仍“比比皆是”,现状“不容乐观”。其具体表现为:一是注册商标代替商品名
取消农药商品名后,有些农药企业“绞尽脑汁”在注册商标上做“文章”,将农药通用名称用很小的字体标注在不醒目的位置,而将已注册的或已受理的文字商标用醒目的字体、醒目的颜色标注在标签的显著位置,误导消费者以为这就是农药的名称。
二是“挂羊头卖狗肉”
有些农药生产企业本身在内地,企业“想方设法”在台湾、香港注册一家公司,有些甚至“无中生有”自取一家如美国、英国公司名称,将生产企业名称用很小的字体标注在不醒目的位置,而将“莫名其妙”的公司名称用醒目的字体、醒目的颜色标注在标签的显著位置,误导消费者以为这是进口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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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包杀百虫”、“包治百病”
有些农药生产企业登记的产品,本来只登记一种或二种作物、一个或二个防治对象,却在标签上标注很多的作物和防治对象,误导消费者以为这是“灵丹妙药”,可以“见虫就灭”、“凡病可治”。擅自扩大防治对象、使用范围的不在少数。
四是违规广告语“天花乱落”
有些农药生产企业“冥思苦想”,在标签显著位置用醒目的字体、醒目的颜色标注广告语,如“国际领先技术”、“绿色环保农药”、“添加进口增效剂”、“正大反死”、“专利产品”、“信得过产品”等等,真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五是“狐假虎威”、“盗名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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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农药生产企业为提高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率,花钱请业界名人题字、题词,然后用醒目的字体、醒目的颜色标注在标签的显著位置;有些企业则是盗用权威部门名称,在标签的显著位置用醒目的字体、醒目的颜色标注“××农科院推荐产品”、“ ××植保站推荐产品”、 “ ××专业化统防统治公司手选产品”等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对该产品产生信任感,企业“从中渔利”。
六是“我行我素”、标注极不规范
本来农业部对标签应标注的内容、标注的位置、标注文字的大小及字体都有明确规定,有些农药生产企业“不以为然”,乱标、错标、漏标,有些甚至是“一顿瞎标”,消费者“如读天书”、“不知所云”。
七是假冒或伪造标签
有些农药生产企业明明自己没有登记该产品,由于市场好销、“有利可图”,企业便“铤而走险”,假冒其他企业的“三证”,有些企业甚至自编“三证”。
《办法》明确规定:“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在农药登记时审查核准。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农药产品的标签样张。说明书与标签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申请者应当对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负责”。“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决定的同时,公布该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标签和说明书样张上标注核准日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案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如何进一步规范农药标签,通过标签合格率,笔者以为产、销、管起抓共管,从源头杜绝标签违规。
一是农药生产企业要培育“严于律己”的作风,必须突出一个“严”字。只有“严”字当头,才能更好地体现负责、更好地落实责任。标签农药“违规”问题之所以在一些地方、一些企业时有发生,根源之一就在于一些人责任心不强,因而措施严格不起来,制度落实不下去。我们倡导“高度负责”的精神,培育“严于律己”的作风,必须从平常的点滴做起。我们必须“扎扎实实做事,老老实实做人”,每一家企业都能够根据农业部审查批准的标签样张进行规范标注,市场上就不存在标签违规的现象。
二是农药经营企业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要有对标签是否规范的正确识别能力,对标签不规范的产品不进货、不销售,把标签违规的农药产品“挡在市场门外”。
三是执法部门要严加监管,加大市场检查力度,对标签违规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对标签违规的农药生产企业要处罚,对经销标签违规的经销商也要处罚,只有“双管齐下”,才能抓到实处、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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