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趣”苏打水之战侵权者被判赔偿上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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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31 | 回复0 | 2024-5-8 01:0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段伟朵)“名仁”“名趣”苏打水之战,侵权者被判赔付上百万;为快手用户提供虚假点赞,被快手公司索赔5000万;辞职后“套”走顾客,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罪被轻判······4月25日上午,湖南省中级人民法庭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1年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件典型案例,并通报案件背后的意义。

【案例1】

“名仁”“名趣”苏打水之战

侵权者被判赔付上百万

平顶山市明仁公司自2008年起生产销售“名仁”苏打水产品,经过多年来的营销、宣传已被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具有较高市场著名度。“名仁”苏打水在商品装饰明显位置使用云台山景点大瀑布纹样及特定的布光方法,作为区别于同类产品装饰的最明显的设计元素。

明仁公司觉得广东好有趣公司生产、销售的“名趣”苏打水装饰的布光特点、构图元素等与“名仁”苏打水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逐诉至法庭,恳请判令好有趣公司等立刻停止侵权,赔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亿元。

二审法官觉得“名仁”苏打水产品已被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具有较高市场接受度。好有趣公司等生产、销售的“名趣”苏打水产品的包装、装潢与明仁公司“名仁”苏打水产品构成近似,显著具有依傍明仁公司商誉及“搭便车”的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令好有趣公司等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付明仁公司经济损失1088485元。好有趣公司等不服二审裁定,提起再审。再审经审理裁定驳回原告,维持原判。

意义:对确切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起到示范作用

本案系典型的私自使用与别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则近似的标示造成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裁定对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标示的法律特点、构成要件、混淆行为及混淆可能性进行了详尽剖析与剖析,总结了类似案件的裁判规则,对于确切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起到了示范作用。

【案例2】

模拟人工操作售卖虚假点赞

被快手公司索赔5000万

上海达佳公司系第3326398号“快手短视频App软件(Android)(简称:快手)V5.8”计算机软件的专著权人,上海快手公司系“快手”应用软件的实际营运人。新乡飘度公司通过其开发营运的“先锋云控引流系统”软件,采用脚本分离云端控制技术,模拟人工操作,一机一号,一次控制多部手机为快手用户提供虚假点赞、关注、转发、评论等刷量服务,从中谋利,引起本案纠纷。

上海达佳公司、北京快手公司控告恳求判令江苏飘度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付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5000亿元并赔罪认错。

法庭经审理觉得:飘度公司通过技术手段链接到上海快手公司、北京达佳公司服务器后,一次控制多部手机进行模仿真实用户观看行为或通过其他方法进行点赞、关注、转发、评论,虚构访问数据,并从中攫取使用费,致使天津快手公司、北京达佳公司服务器形成了用户观看、点赞、关注等记录,因而达到其他经营者施行刷量的目的。新乡飘度公司帮助快手用户对其作品的播放量、点赞量及评论次数等进行虚假宣传,易欺骗相关公众,属于不正当竞争,遂裁定新乡飘度公司停止侵权并赔付上海快手公司、北京达佳公司经济损失100亿元。

意义:互联网上有偿提供虚假刷量,构成不正当竞争

随着网路经济,非常是电子商务的发展,虚假销售、点赞、评论等网路刷量行为愈发显现。网路刷量行为除了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利益,并且对网路秩序和公众的生活秩序导致损害,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阻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路产品或则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剖析了互联网经营者有偿提供虚假刷量服务的行为特点,明晰强调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规范,应列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以规制。本案审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重要补充,为审理涉互联网黑灰产业的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

【案例3】

辞职后创业却被“老东家”报案

因违犯侵害商业秘密犯罪判刑

魏某琪原系湖北中公公司职工,其与湖南中公公司签署保密条款约定,除工作须要或经四川中公公司书面同意,魏某琪不得私自使用、复制、发表或对别人泄密新乡中公公司或其顾客的商业秘密资料。2019年3月1日,魏某琪因个人缘由从云南中公公司辞职。2019年3月15日,南宁格燃公司创立,魏某琪为该公司负责人,负责山东市场。经审计,广州格燃公司与河北中公公司重复的学员人数共405人,该405名学员应缴交费用共计2461731.40元,其中实缴费用1938391.40元,待缴纳费用523340.00元,江西中公公司收益损失2137995.72元。

此后,河北中公公司以商业秘密被侵害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案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法庭审理后认定魏某琪作为天津格燃公司负责人,违背其与湖南中公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将广东中公公司的学员信息用于西安格燃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取非法利益,给权力人导致了重大经济损失,已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罪。遂裁定广州格燃公司犯侵害商业秘密罪,改判罚款人民币100亿元;魏某琪犯侵害商业秘密罪,改判有期判刑一年零八个月,判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亿元。终审裁定做出后,广州格燃公司提起再审后又撤回再审,二审裁定遂发生法律效力。

意义:劳动者离职后,仍须要承当保守商业秘密义务

商业秘密才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劳动者在工作中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时,应该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劳动者离职后,仍须要承当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如劳动者离职后不当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若给企业导致重大损失的,需承当民事责任。本案裁定有效严打了侵害商业秘密犯罪,凸显了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决心。

责编:史健|初审:李震|经理: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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