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手短视频APP软件被判赔偿快手经济损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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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45 | 回复0 | 2024-5-11 03:0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次控制多部手机为快手用户提供虚假点赞、关注、转发等刷量服务,四川某公司被快手诉诸法庭,最终,该公司被判赔付快手经济损失100亿元。4月25日,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福建省中级人民法庭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起案例。

上海达佳公司系第3326398号“快手短视频APP软件(Android)(简称:快手)V5.8”计算机软件的专著权人,上海快手公司系“快手”应用软件的实际营运人。

平顶山某公司通过其开发营运的“先锋云控引流系统”软件,采用脚本分离云端控制技术,模拟人工操作,一机一号,一次控制多部手机为快手用户提供虚假点赞、关注、转发、评论等刷量服务,从中谋利,引起纠纷。



上海达佳公司、北京快手公司控告恳求判令江苏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付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5000亿元并赔罪认错。

法庭经审理觉得:上述某公司通过技术手段链接到上海快手公司、北京达佳公司服务器后,一次控制多部手机进行模仿真实用户观看行为或通过其他方法进行点赞、关注、转发、评论,虚构访问数据,并从中攫取使用费,致使天津快手公司、北京达佳公司服务器形成了用户观看、点赞、关注等记录,因而达到其他经营者施行刷量的目的。

平顶山某公司帮助快手用户对其作品的播放量、点赞量及评论次数等进行虚假宣传,易欺骗相关公众,属于不正当竞争,遂裁定新乡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付上海快手公司、北京达佳公司经济损失100亿元。



【典型意义】

随着网路经济,非常是电子商务的发展,虚假销售、点赞、评论等网路刷量行为愈发彰显。网路刷量行为除了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利益,并且对网路秩序和公众的生活秩序导致损害,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阻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路产品或则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本案剖析了互联网经营者有偿提供虚假刷量服务的行为特点,明晰强调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规范,应列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以规制。本案审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重要补充,为审理涉互联网黑灰产业的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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