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五起人格权刑事保护指导性案例,聚焦精神性人格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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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挑选的案例引发了关于多种网络相关犯罪行为认定标准的讨论热潮。这些案例集中于精神人格权方面的刑事保护案例,其中多数涉及较轻的罪行,因而受到了广泛关注。

精神性人格权刑事保护案例选编

案例选编对于精神人格权保护具有显著价值。近年来,网络环境日益复杂,此类案例对于提升法律应对策略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选编行动显示,案件多涉及轻微罪行,这反映出对网络犯罪行为的深入分析,无论罪行轻重,一旦触及核心权益便需加以管控。第二批选编的走向备受期待。目前选编主要围绕名誉权等,未来是否拓宽范围,引人深思。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认定

关于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中“情节严重”的判定,已有明确参照依据。《网络诽谤的解释》提供了相关参考。综合考虑案发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至关重要。今年某地发生了一起类似事件,在烈士纪念日期间,发生了恶劣的侵权行为,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即便未满足既定数量情节标准,若在特殊时间节点通过公共平台公然侵犯,也应视为“情节严重”。这一标准的严格性确保了不会对这类行为予以纵容。



网络诽谤他人行为认定

网络上的诽谤行为在认定上具有独特性。以郎某为例,作为成年个体,他应当了解网络的特性。一旦其诽谤内容被他人转发传播,即便非其本人所为,他也需承担相应责任。在诸多案例中,网络诽谤导致人格权受损,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后果,应被视为“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例如,南方某市曾发生一宗网络诽谤案,导致受害者声誉受损,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最终,加害者被判定有罪,此案具有典型性。

网络侮辱犯罪情形认定

岳某案例对于网络侮辱犯罪类型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尽管他在快手上的粉丝仅有四人,这一情况并未涉及公开性。然而,将他人裸照上传至网络,使得不特定多数人得以观看到,则符合公然性的要求。在行为人的行为判定上,不论获取途径是否合法,恶意传播均需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在中西部某城市,一人因分手后恶意传播前女友的隐私照片,最终被判定有罪。



制作贩卖淫秽物品行为认定

钱某案例使得淫秽物品制作与贩卖的标准更为清晰。尽管钱某因偷拍行为被行政拘留且未表示悔意,但其案例明确指出偷拍视频属于淫秽物品,且数量认定应以钱某所编辑制作的视频为基准。在柯某案件中,尽管当事人及辩护方对某些事实无异议,但仍认为不构成犯罪,这亦揭示了司法实践中对制作贩卖行为认定存在分歧。沿海发达地区虽常开展打击此类犯罪活动,但界定标准的精确性仍有待提升。

规范直播行为的举措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将通过案例选编来规范网络直播活动。当前,直播领域虽发展迅速,但问题频发,民众的住宅安全和隐私在直播中面临风险。苗生明此番言论体现了最高检的坚定立场。具体哪些案例将被采用以规范直播行为尚未揭晓,此举对直播行业的影响无疑将是长远的。这对众多直播观众和从业者来说,无疑具有重大意义。大家对这一措施持何种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并点赞及分享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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