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琦胜诉侵权案:明星肖像权保护与带货经济法律风险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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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领域内,众多商家普遍采用明星和网红进行产品推广,目的在于吸引顾客并增加收益。但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及名字进行炒作,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界限。这一现象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李佳琦的案例便是这一问题的典型体现。

侵权事件曝光

9月8日,杭州萧山区法院发布了一项引人关注的裁决。在此之前,杭州市发生了一起侵犯网红个人权益的事件。事件中的主要人物是广受欢迎的网红“口红一哥”李佳琦,他凭借卓越的带货技巧和较高的知名度,拥有显著的商业价值。毕某和卢某在杭州注册了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及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却未获得李佳琦的授权,擅自使用了他的名字。

相关企业生产并销售了贴有“李佳琦严选”标签的食品,这些食品包括自热食品、速食和休闲食品,且其包装上印有李佳琦的肖像及名字。此侵权行为迅速引起了公众的关注,这主要归功于李佳琦的粉丝群体迅速识别出这些食品并非由李佳琦本人所生产。

粉丝协助维权

在此次维权行动中,李佳琦的粉丝展现出关键影响力。一旦察觉到侵权事件,他们情绪激动,迅速作出反应。为了保护偶像权益,众多粉丝踊跃购买相关商品,并迅速寄送至李佳琦手中。这一行动有力地体现了他们对偶像权益的坚定支持。



李佳琦与涉事企业未建立任何合作关系。粉丝的行动加速了事件进入司法阶段。这一过程显现了公众对商业侵权行为的强烈反对立场。

正式提起诉讼

李佳琦在权利遭受侵害后,启动了法律程序。他向萧山法院提交了诉讼,将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及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列为被告。他请求法院发布禁令,要求两家公司即刻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此外,他还索要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总额达106万元。

此次诉讼案凸显了李佳琦在遭遇侵权时,坚定捍卫个人权益,拒绝让步的立场。鉴于其肖像及名字在商业领域的极高价值,任何恶意的不当使用均应受到严厉的批评。

法院做出裁决

9月8日,法院作出判决。要求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及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即刻停止侵犯李佳琦的肖像权和姓名权。此外,两家公司需迅速收回并更换所有涉及李佳琦肖像和姓名的商品及宣传材料。



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需即刻停止使用带有“佳琦”字样的公司名称。裁决结果明确指出,商家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利用他人声誉谋取私利。

法律依据判定

本案中,法律对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做出了明确划分。未经允许,将他人肖像用于商业活动,例如广告等,被视为侵犯肖像权的常见手段。李佳琦,作为美妆领域的知名博主,其个人名字与形象在商业领域拥有显著的经济价值。

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意识到其个人姓名及肖像的商业价值。然而,他们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多份商业材料中大量使用这些信息。这种做法显然侵犯了其姓名权和肖像权。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赔偿金额确定

法院对李佳琦提出的106万元索赔进行了详尽审查。由于李佳琦未能提供侵权损失的证据,且未证实两家公司因此获得收益。基于此,法院综合评估了李佳琦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长、损害程度以及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多个要素。最终,法院判定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这一判决反映了法院在证据不足时,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赔偿金额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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