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多多砍价免费拿活动规则解析:如何 0 元领取心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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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45 | 回复0 | 2024-8-10 20: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砍价免费拿”系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推出的一个让利活动,平台展示的活动规则如下:1.拼多多平台用户信息外泄风险由中国人保寿险投保。2.为谢谢广大消费者对拼多多四年来的支持和热爱,拼多多官方为消费者提供免费发放商品的福利,消费者可以通过出席杀价免费拿活动,在24小时内砍到0元的方法获得商品,暂时不支持消费者支付杀价剩余金额进行订购。3.选择您心仪的商品,约请好友一起杀价,只要在24小时内杀价金额砍到0元,并填写好地址后,我们将会对部份商品进行订单初审,初审成功即可发货,无须承当任何商品成本及寄送费用。若发觉异常杀价订单(包括并除了限于恶意刷单、非正常手段砍成),杀价活动营运方有权取消订单。4.必须在杀价过期前提供收货地址,没有收货地址砍到0元也是杀价失败,将难以为您发货。5.杀价活动须要好友共同参与,每次杀价以页面显示金额为准,参与好友越多越容易成功。6.您每晚能帮1-3个好友杀价,对于同一个杀价,只能帮助杀价1次。7.帮好友杀价,可以随机获得【砍价折扣券】【宝刀】等杀价道具哦。杀价道具可以在自己杀价时使用,每次杀价每种道具最多使用一次。8.加速礼包订购任务随机开放,当任务触发以后,用户可以通过下单订购无门槛券的形式额外获得杀价加速礼包,订购所得的无门槛券在下单完成以后手动领取到账,额外附赠的提现加速礼包须要用户回到活动页面主动发放,加速礼包锯掉的金额会累计在该团的已砍金额中。9.发放免单资格任务随机开放,当任务触发以后,用户可以通过完成页面任务来获得免单资格。免单资格限量领取,用户须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数目有限,先到先得。10.每个用户每晚最多有2次免费拿的机会。

“砍价免费拿如何玩”规则载明:杀价金额系统随机;每人每晚最多只能帮同学杀价3次,1件商品只能帮砍1次;约请越多的新用户推动,可能领到越多奖励;可以在【砍价免费】活动页面点击【好友砍成】按钮查看好友砍成商品记录。

“砍价免费拿”活动的具体流程为:第一,步入杀价免费拿商品页面,选择杀价商品;第二,确认收货地址;第三,点击“开始杀价”,通过约请好友一起杀价,在24小时内杀价金额砍到0元;第四,平台初审成功后由店家发货。

郑徐某甲系拼多多平台用户,用户爱称为“筱莲缘”。

2021年4月16日,郑徐某甲在拼多多APP出席“砍价免费拿”活动,抽中“有机会直接砍成”的砍单卡,选择了活动页面的商品“【OPPOA72】5G4智能三摄6GB+128GB”进行杀价,该商品价值4099元。商品页面显示“805人已免费拿”“砍价商品免费拿,约请好友一起砍”等信息。在“砍成晒单”页面有用户“牙博士口腔”于2021年4月19日发布的评论“第二天就收到了,还担忧是翻新机假的,结果都是真的新机子,尽管杀价不容易,收到的这一刻也值得了”。

同日下午11时12分,郑徐某甲使用杀价道具“狂砍一刀”砍下了案涉商品的第一刀,杀价记录显示锯掉4066.21元,杀价页面提示信息为“已砍4066.21元,仅差32.79元免费拿”,同时用黑色边框突出显示“再约请10人,可砍至4094.2元”信息。

同日下午11时23分,郑徐某甲约请新用户“辽”砍价后,杀价页面弹出“新用户多砍8.25元,仅存0.5%”“即将砍成”“预计再拉2个新用户一刺伤成”字眼,其中“即将砍成”使用了黑色边框突出显示,“2”“一刺伤成”均使用了黑色字体突出显示。页面同时标明了三个用户框,第一个框为新用户“辽”的头像,第2、3个用户框为“+”符号,下方有陌陌立刻约请的标示。

同日下午12时整,郑徐某甲在约请新用户“辽”砍价后,又约请了四名用户,四名用户分别锯掉6.73元、1.94元、1.81元、4.77元,其中6.73元、4.77元系两名新用户“Tony哥”“热爱学习”砍掉的金额。杀价页面显示“已砍4089.71元,仅差9.29元免费拿”,同时用黑色边框突出显示“再约请5人,可砍至4094.2元”。

同日中午13时44分,杀价记录页面显示“已砍4095.68元,仅差3.32元免费拿”,同时用黑色边框突出显示“去约请好友帮砍”。杀价记录显示了共计28位用户的帮砍记录(包括后面五名用户在内),其中有7名新用户(包括后面三位新用户),新用户分别锯掉的金额为8.25元、6.73元、4.77元、1.43元、0.05元、0.09元、0.05元。另外,杀价记录下方用黑色字体标明有“小提示:约请新用户帮砍,可以砍更多金额哦”。

郑徐某甲主张其出席活动当日另外约请了三名用户出席杀价,但杀价记录并未显示,对此,郑徐某甲递交了三份陌陌聊天截图给以证明。陌陌聊天截图显示内容如下:

1.11时28分,郑徐某甲通过其本人另一个陌陌号码(拼多多爱称“月光的尾巴”)发送了杀价链接,“月光的尾巴”点击后获得“筱莲缘送你杀价金10000元”手气最佳的杀价金。页面显示“点击收下,去免费拿商品”。

2.11时59分,郑徐某甲通过陌陌发送拼多多杀价链接约请陌陌用户“郑妍”砍价,“郑妍”称“砍了呀,没有么”,并发送了一张帮砍的截图,截图显示杀价商品系OPPOA72,杀价提醒为“谢谢你帮我杀价,快来一起免费拿”,郑徐某甲称“没有”,并截图了“再约请5人,可砍至4094.2元”的杀价记录页面。

3.15时35分,郑徐某甲发送链接约请陌陌爱称“涔F冠”(拼多多用户“惊致法人”)砍一刀,“涔F冠”回复截图显示砍单界面提示“谢谢你帮我,只差最后一步啦!这个商品免费拿,我们都有机会直接取走”。

经寻梦公司后台查询以上用户杀价记录显示:1.陌陌用户“月光的尾巴”(多多号:93592177)的杀价金额为0元;2.陌陌用户“惊致法人”(多多号:89038384)的杀价金额为0.02元;3.陌陌用户“郑妍”(多多号73278497)杀价金额为0元。对此,郑徐某甲明晰主张寻梦公司存在隐藏“月光的尾巴”“郑妍”砍价金额的行为。

郑徐某甲主张其在约请“惊致法人”后仍有约请其他用户砍单,对此递交了当日早上3时41分的杀价记录页面,显示“已砍4095.74元,仅差0.07%”“19:31:06:7后结束”,下方蓝色边框明显标示“继续杀价”。庭审中,郑徐某甲陈述其在“惊致法人”后具体约请了多少名用户早已不记得了。

寻梦公司递交了一份郑徐某甲于2021年4月16日至5月末全部杀价活动一览表,显示2021年4月16日,郑徐某甲出席了“砍价免费拿”活动,杀价商品为案涉手机,郑徐某甲已杀价金额为4095.78元,剩余金额3.22元。对此,郑徐某甲给以确认。



上诉郑徐某甲向法庭提出诉讼恳求:判令被告赔付上诉4099元。

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6日,上诉在被告经营的拼多多APP出席“砍价免费拿”活动,发放了一张“超级免单卡”,按照拼多多平台规则“砍价商品免费拿,约请好友一起砍”并根据平台提示的操作选购了一款价值4099元的OPPOA72手机进行杀价。在杀价期间,拼多多页面曾分别显示“已砍4066.21元,仅差32.79元免费拿”“再约请10人,可砍至4094元”“新用户多砍8.25元,仅存0.5%”“预计再拉2个新用户一刺伤成”“即将砍成”“送你杀价金10000.00元”的信息,引导上诉进行后续的杀价。上诉耗费大量努力和精力约请了28位用户参与该次杀价,其中包括7名新用户,但是在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记录之外还约请数名用户参与,却被其隐藏了相关的记录,没有相关杀价的数据,且后续有记录的约请用户也被限制砍成极优价,而最终使上诉未能完成杀价至0元,达成“砍价免费拿”的要求,导致价值4099元的OPPOA72手机的损失。

上诉觉得,被告经营的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发布“砍价免费拿”活动,是向不特定多数群体发布内容具体明晰的要约,只要上诉按活动规则参与杀价即视为承诺,且实质上原告通过发放该平台的杀价金和广邀用户共同杀价,是以虚拟货币的方式通过该平台给付OPPOA72商品的价金,原被告双方组建网路买卖协议关系。在原被告双方的协议关系中,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单方面变更协议内容和设置格式条款限制上诉履行协议义务和限制上诉向被告主张免费商品的权力,使得上诉履行了约请大量用户参与杀价的义务却难以达成发放OPPOA72的协议目的,实际上被告一方是借此种行为明晰表明其不履行协议义务的意思,因而构成毁约。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上诉恳求法官判如所请。

被告寻梦公司声称:

一、原告与被告不创立信息网路买卖协议关系。首先,案涉“砍价免费拿”规则第2条明晰,活动是为了谢谢用户对拼多多的支持而向用户提供的免费发放商品的福利,且不支持用户支付杀价剩余金额进行订购,可知被告推出案涉活动并不具有买卖的意思表示。其次,“砍价免费拿”活动区别与通常的网路交易,尽管商品页面与通常网路交易页面相像,但并无递交订单页面,表明被告在发布活动时并无经受邀约人承诺,即受该承诺约束的意思表示,且上诉并没有杀价成功生成有效订单,上诉无法发出有效承诺,协议也不创立。

二、原告未依照活动规则的要求在24小时内通过约请好友的形式砍至0元,未完成杀价任务。具体如下:1.上诉出席活动期间杀价免费拿活动规则未曾发生过任何变更,活动过程中的相关弹窗页面并非活动规则。2.上诉约请部份用户杀价金额未显示,系因其所约请用户并非活动规则中所要求的“好友”,杀价金额为0,并非被告隐藏、限制杀价记录。3.经被告查询,上诉在活动结束时,离砍至0元还差3.22元,并未完成杀价任务。

三、原告觉得双方之间组建附生效条件的双务、有偿协议,无事实和法律根据。被告觉得,用户完成砍至0元的特定行为是协议创立的有效承诺形式,砍至0元后,协议创立并生效。按照杀价流程来看,砍至0元是用户免费发放商品的对待给付义务,非决定协议生效的成就条件,双方之间的协议为双务协议,上诉在此协议中具有先履行义务,依据《民法典》526条的规定,被告可行使其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上诉的履行恳求。

四、原告要求被告根据毁约损害赔付责任,赔付其4099元,无任何事实及法律根据。首先,毁约责任创立的前提是协议创立并生效,而本案中,上诉并未完成杀价任务,协议并未创立,毁约责任无从谈起。其次,上诉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该活动所引起的损失。上诉作为多次出席该活动、具有丰富活动经验的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了解活动规则,应明白要想获得价值相对较高的商品,具有一定的难度,且随着活动的进行,活动难度越来越大这也符合游戏设置的逻辑。上诉未完成杀价任务,未能免费发放商品,是完全符合活动规则,上诉本身并未遭到任何损失。综上,恳求法官驳回上诉诉请。

寻梦公司主张案涉活动真实有效,递交了案涉商品OPPOA72杀价成功的一个订单、“砍成晒单”页面的用户评论以及知乎上相关网友对“砍价免费拿”活动的想法。郑徐某甲对杀价成功订单以及用户评论的真实性给以认可,对关联性不予认可;对知乎网页截图不予认可,觉得网友的评价具有较大主观性,与本案关联性不大。

关于案涉活动推动陌陌用户“月光的尾巴”砍价金额为0元,寻梦公司解释因该推动用户帐号亦是郑徐某甲所有,在同一设备进行推动的行为不符合活动规则所要求的好友,系统可以测量下来,所以推动失败。

关于案涉活动推动陌陌用户“郑某1”砍价金额为0元,寻梦公司主张该用户存在刷单行为,不属于“砍价免费拿”规则中的正常“好友”,因而杀价金额为0元,对此,递交了2021年3月22日的一个后台订单,订单号为210322-197573XXXXXXXXX,但未显示该订单的手机号、多多号等主体信息。郑徐某甲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觉得该订单未能指向系其好友“郑某1”所下的订单,亦未能证明属于刷单行为。经审查,该份订单未能指向郑徐某甲的好友“郑某1”,故对寻梦公司的上述主张法庭不予质证。

寻梦公司递交了网路上对涉案“砍价免费拿”活动的有偿推动、互助推动某甲及专门软件下载链接以及关于“薅羊绒”的网路报导,借以证明“薅羊绒”、刷单是“羊毛党”的常见做法,平台对“羊毛党”账号采取举措是合理的。郑徐某甲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觉得寻梦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本人或其约请的好友存在刷单行为。

庭审中,寻梦公司称:拼多多平台仅能通过具体的用户帐号信息查询到相应的砍单记录,未能提供郑徐某甲就案涉商品约请用户杀价的完整杀价记录;杀价金额0元的情况不会反馈在杀价记录中;案涉活动要求杀价至0元的任务是经由一定努力可以完成的行为。

郑徐某甲主张“拼多多”助力杀价0元时推动用户会收到清晰的反馈信息,对此,递交了一张截图,系郑徐某甲于2021年8月19日推动好友出席“砍价免费拿”活动,杀价失败时的页面截图,截图显示“姿势不太对哦,帮砍0元,送你一件免费商品,超容易砍成”。寻梦公司对该份证据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觉得因为活动产品更新迭代,不同时间段的产品逻辑不一致,提醒形式上会有变更,不能据此证明其好友推动成功。

郑徐某甲主张其他平台对同一设备多帐户的限制提示有清晰的反馈信息,拟辅助证明在同样情况下,寻梦公司并无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对此递交了一张来自网店的截图系显示“哎呀有点拥挤这个设备只能一个登陆一个帐号哦”。寻梦公司对该份证据三性不予认可。经审查,郑徐某甲无法递交该份证据原件给以核实,真实性难以考究,对此,法庭不予质证。

庭审中,郑徐某甲明晰主张:案涉法律关系属于附生效条件的信息网路买卖协议关系,郑徐某甲给付用户信息,作为寻梦公司交换协议标的物的对价;寻梦公司存在制止条件成就的行为,具体包括限制用户杀价金额以及隐藏杀价金额的行为,应视为条件早已成就,协议创立并生效。



法官觉得,依据郑徐某甲控告根据的事实、理由以及寻梦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郑徐某甲提起信息网路买卖协议纠纷向寻梦公司主张赔付4099元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根据,具体而言包括:一、郑徐某甲与寻梦公司在案涉“砍价免费拿”活动中创立何种法律关系;二、寻梦公司是否应在本案中承当刑事责任。

一、“砍价免费拿”活动场景下法律关系的认定

郑徐某甲主张其通过约请好友杀价,为拼多多平台引流、增加新用户,实质是以虚拟货币的方式给付了商品的价金,双方组建网路买卖协议关系。法官觉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买卖协议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协议。信息网路买卖协议作为买卖协议的一种具体类型,仍应遵守买卖协议关系的构成要件,即一方支付价款、另一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本案中,“砍价免费拿”活动规则第2条明晰“拼多多官方为消费者提供免费发放商品的福利,消费者可以通过出席杀价免费拿活动,在24小时内砍到0元的方法获得商品,暂时不支持消费者支付杀价剩余金额进行订购。”可知该活动并不要求消费者支付价款,且不支持消费者支付杀价剩余金额的价款,寻梦公司并没有与消费者创立买卖协议关系的意思表示,双方不构成信息网路买卖协议关系。关于郑徐某甲主张以虚拟货币的方式给付了商品的价款,法庭经剖析觉得,郑徐某甲在参与活动过程中约请好友推动为寻梦公司引流、增加了新的用户,尽管流量、用户对于平台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但流量似乎不具有与商品进行交换的货币属性,也不能与虚拟货币进行等同,因而,对郑徐某甲的上述主张法庭不予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形式申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酬金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恳求其支付。”根据该条款规定,悬赏广告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悬赏人向不特定人公开发布广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如相对人完成了广告规定的特定行为,则享有向悬赏人要求支付酬金的权力。至于“支付酬金”,应不限于金钱的给付,既包括物质利益如商品、现金券、优惠券等,也包括非物质利益如奖状、荣誉等。本案中,寻梦公司通过拼多多平台公开发布“砍价免费拿”活动,向不特定的用户发出参与约请,对完成特定行为即在24小时内杀价至0元的用户,免费提供商品,符合悬赏广告的特点。因而,案涉“砍价免费拿”活动属于寻梦公司发布悬赏广告的单方法律行为,一经做出即对寻梦公司发生法律约束力,完成了特定行为之人即享有向寻梦公司恳求给付商品的恳求权。故本案应为悬赏广告纠纷,并非信息网路买卖协议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务。债务是因协议、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力人恳求特定义务人为或则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力。”根据法律关于悬赏广告的非常规定,郑徐某甲参与“砍价免费拿”活动,与寻梦公司之间依悬赏广告法律行为产生债务债权关系,双方当事人受这些权力义务关系的约束。本案中,按照寻梦公司调阅的数据显示,郑徐某甲就本案所涉“砍价免费拿”商品仍有3.22元剩余金额未砍成功,可知郑徐某甲并未完成案涉活动要求完成的特定行为,则意味着郑徐某甲并不享有向寻梦公司要求给付商品的恳求权。

二、寻梦公司是否应在本案中承当责任

寻梦公司发布“砍价免费拿”活动约请消费者参与,消费者发放杀价金,依据系统指令约请好友杀价,杀价金额系统随机生成,在这一过程中,寻梦公司通过手动信息系统设置了程序指令、算法、运行条件等手动化决策,直接影响了消费者杀价的过程与结果,处于优势地位。在手动化决策的背景下,寻梦公司作为案涉“砍价免费拿”悬赏广告的悬赏人,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甚至控制参与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任务,与传统悬赏广告的悬赏人有着显著的区别。因而,鉴于“砍价免费拿”悬赏广告本身的重要性、特殊性,寻梦公司应遵循诚信原则,确保手动化决策过程信息透明、公平合理,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寻梦公司在郑徐某甲出席“砍价免费拿”活动过程中,是否损害了郑徐某甲的合法权益?法庭剖析如下:

首先,案涉“砍价免费拿如何玩”规则其实载明“砍价金额系统随机”,但该活动任务是经消费者努力可以完成的,应区别于中奖等射幸行为,因而,活动规则应当明晰、具体。本案郑徐某甲在发放杀价金,出席杀价过程中,拼多多平台每次发布的杀价指令如“再约请10人,可砍至4094.2元”“预计再拉2个新用户一刺伤成”等,应视为活动规则的一部份,同样应遵守悬赏广告意思表示明晰、具体的要求,不可以使用模糊性语言或误会、歧义的语言,否则,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的信赖利益。

本案中,郑徐某甲在约请了第一位新用户出席杀价后,尽管页面提示“预计再拉2个新用户一刺伤成”,用了“预计”两字,但杀价页面用红色字体突出显示了“2”“一刺伤成”,并用白色框突出“即将砍成”字眼,同时标明了两个空白的用户框,传递出郑徐某甲再拉2个新用户有希望杀价成功的信息,迸发了郑徐某甲约请新用户参与杀价的强烈意愿,郑徐某甲因此对再拉2个新用户则可能杀价成功寄寓了合理信赖,对寻梦公司享有信赖利益。为确保杀价成功,郑徐某甲再度约请了好友包括拼多多新用户参与杀价,耗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为杀价至0元做了必要的打算,但在郑徐某甲约请了多位好友包括7个新用户后,系统一直提示“邀请新用户帮砍,可以砍更多金额哦”,“更多金额”显然属于一种模糊性信息,且系统未予提示新用户的数目,寻梦公司此时的程序指令、算法早已对郑徐某甲的杀价行为形成了实质性的影响,造成郑徐某甲诚信期盼的落空,有损郑徐某甲的信赖利益。

其次,郑徐某甲主张寻梦公司隐藏了用户“月光的尾巴”“郑妍”的杀价金额,寻梦公司则主张杀价金额为0元的失败杀价记录系统未给以反馈。按照查明的事实,用户“月光的尾巴”系郑徐某甲的另一个帐号,郑徐某甲使用自身的另一个帐号给本人杀价,其实不符合活动规则“邀请好友一起杀价”中的“好友”要求,且郑徐某甲递交的聊天记录亦不能否认“月光的尾巴”这一帐号杀价成功,因而,郑徐某甲主张寻梦公司隐藏了“月光的尾巴”的砍单记录,法庭不予质证。关于用户“郑妍”的杀价记录问题,寻梦公司抗辩主张该用户存在刷单行为,所以杀价金额为0元,并且寻梦公司递交的证据不足以否认该用户存在刷单行为,退一步说,虽然该用户存在刷单行为,但按照郑徐某甲递交的聊天记录可知,“郑妍”助力杀价后系统反馈的信息为“谢谢你帮我杀价,快来一起免费拿”,并未明晰告知郑徐某甲该好友杀价金额为0元。对比郑徐某甲递交的其于2021年8月19日推动好友出席“砍价免费拿”活动,杀价失败时的页面截图显示“姿势不太对哦,帮砍0元,送你一件免费商品,超容易砍成”,可知案涉活动过程中寻梦公司使用了容易使人形成误会、歧义的语言,并很大程度上导致郑徐某甲误以为其好友杀价成功,郑徐某甲由此对寻梦公司形成的信赖利益亦遭到损害。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多于两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该条款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交易信息的记录与保存义务,交易信息的保存应该保证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本案中,寻梦公司其实可以通过具体的用户帐号信息查询到相应的砍单记录,但未能提供郑徐某甲就案涉商品约请用户杀价的完整杀价记录,不利于完整地还原用户参与“砍价免费拿”活动的全部轨迹,违背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信息保存完整性的法定义务,同时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也引起了本案的纠纷。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刑事活动,应该遵守诚信原则,秉承诚实,秉持承诺”的规定,寻梦公司在郑徐某甲出席“砍价免费拿”活动过程中,无法保证信息透明、公平合理,有违诚信原则,损害了郑徐某甲的信赖利益。当前,联通互联网早已步入了存量用户的角逐阶段,能够创新用户下降模式吸引新增用户,对于互联网企业有着决定性的意义。寻梦公司发布案涉“砍价免费拿”悬赏广告,实则具有“拉新”的目的,而郑徐某甲出席该活动确实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成本,为寻梦公司降低了新的用户。结合郑徐某甲出席活动的时间、邀请好友的数目以及寻梦公司获取新用户的数目,法庭酌定寻梦公司赔付郑徐某甲损失500元。

寻梦公司举办“砍价免费拿”的让利活动,属于借助算法进行的手动化决策,应该建立、细化“砍价免费拿”活动规则,防止对消费者形成欺骗;同时做好算法解释工作,促进算法公开透明,清除用户担忧,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裁定如下:

一、被告北京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上诉郑徐某甲赔付损失500元;

二、驳回上诉郑徐某甲的其他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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